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城区管理,推动市级文明县城创建工作,营造市容整洁、道路畅通、秩序井然的城区环境,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集中开展城区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11年8月25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交通秩序
1、禁止车辆乱停乱放影响交通;
2、禁止各类机动车辆随意掉头、随意停靠、不按道行驶等交通违章行为;
3、禁止无牌无证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人力车非法载客营运,龙首路、府前路、目海路严管街范围内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人力车等禁行车辆进入;
4、禁止摩托车违法安装晴雨伞和驾乘人不戴头盔;
5、禁止货车等机动车辆在山河路随意停靠或装卸货物行为,禁止出租车在龙首路烟草公司红绿灯路口及重点区域乱停靠侯客行为;
6、禁止公交车招手即停、随叫随停、乱鸣喇叭;
7、禁止营业性客运车辆在站外组客、拉客和乱停靠乱装卸行李等行为;
8、禁止违法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或从事车辆修理、清洗、维护、装饰等经营活动。
(二)整治环境卫生
1、禁止乱倒乱扔生活垃圾;
2、禁止乱排乱放污水污物;
3、禁止在主干道或公共场所倾倒建筑垃圾;
4、禁止拾荒者在垃圾果皮箱内拾捡废品;
5、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粪便、动物尸首等废弃物;
6、禁止沿途撒漏污染路面,渣土运输车必须按指定线路密闭运输。
(三)整治占道行为
1、禁止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人行道或农贸市场周边及其他公共区域擅自设置摊区、摊点、亭棚或兜售物品;
2、禁止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3、禁止在主、次干道或重要公共场所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4、禁止占用人行道进行促销、宣传、堆物、维修、加工、搭设灵棚。
(四)整治市容景观
1、禁止乱搭乱建遮阳(雨)棚架、棚布和伞具;
2、禁止在沿街阳台(窗台)晾晒衣物及其它物品;
3、禁止在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行道树上违法设置各类户外广告;
4、禁止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顶部、墙面以及其他设施上擅自设置各类户外广告;
5、禁止临街门店在人行道或公共区域擅自摆设室外广告牌匾;
6、禁止建 (构 )筑物墙面、电杆、树上或居住区域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各类广告和在主干道、交通设施悬挂横条幅等;
7、禁止未经批准在城区内进行宣传车促销及喇叭广播促销等。
(五)整治治安环境
1、禁止在公共场所吵架、斗殴、赌博,严厉打击黄、赌、毒和偷、抢、骗等社会丑恶现象及违法犯罪行为;
2、禁止随意破坏交通护栏及其它公共市政设施;
3、禁止沿街闹市看相、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
4、禁止夜间乱鸣放烟花爆竹行为;
5、禁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超时经营,凌晨两点必须停业。
(六)整治文化市场
1、禁止娱乐场所宣扬淫秽、色情迷信声像;
2、禁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禁止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违规接纳未成年人;
3、禁止出售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邪教、迷信、教唆犯罪及其他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音像、书籍出版物。
三、整治要求
1、广大市民要积极配合、支持、参与城区管理,共同维护城区正常的管理秩序。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广大市民应认真遵守本通告规定,按要求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8月30日自行整改,届时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关职能部门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聚众闹事、妨碍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本通告由县创城办负责解释。
3、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